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公用、自用物品)的监管,海关总署日前签署第174号令,规范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进出境禁带五类物品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1、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2、未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3、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4、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5、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境物品有范围限制,在范围内可免税
办法第十条规定,使馆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公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具体是:以年为单位,使馆外交代表总数不超过10人,香烟可带50条,酒精饮料可带1000瓶;10人以上至20人(含20人),香烟可带100条,酒精饮料可带2000瓶;20人以上,香烟可带100条,酒精饮料可带2000瓶。公用机动车总数不能超过相应的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
外交代表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具体范围如下表:
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类别 | 品种 | 限量 | 备注 |
烟草制品 | 香烟 | 15,000支 | 每人每年 |
雪茄 | 1,000支 | ||
烟丝 | 5,000克 | ||
酒精饮料 | 酒精含量12度至22度的酒精饮料 | 300瓶 | |
酒精含量22度以上的烈性酒 | 100瓶 | ||
自用机动车辆 | 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限从以上车型中选择一种) | 每人1辆 | 外交代表自用车辆总数不能超出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 |
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香烟超过400支、雪茄超过100支、烟丝超过500克、酒精含量12度及以上的酒精饮料超过2瓶(每瓶限750毫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出境物品手续必须在出境地海关办理
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其中,运出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经海关批准出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如出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至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主管海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出境的决定。
拥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使馆人员因离任回国办理自用物品出境手续的,应当首先向主管海关办结自用车辆结案手续。
中外使节出入境便利享受待遇一致
办法明确,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此外,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