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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发布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2008-5-2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5/23  

日前(21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根据规定,凡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都可以进行税前抵免的优惠。只是可以抵免的额度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某些特殊捐赠(如红十字事业等),可以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而其他机构的捐赠额,只要没有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都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注意的是,直接向受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进行捐赠,但不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时用汇款凭据代替。事后再以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而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另外,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个人捐赠计算公式是: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月收入扣除费用扣除额(俗称“起征点”,为2000元/月),以及扣除的社保费与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