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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每年累计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2008-05-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5/15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日前下发新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8]3号),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新《管理办法》两点变化

适应今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将原《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后续教育”全部改为“继续教育”。

将原《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修改为“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两类教育方式累计都不得少于72学时

目前,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都不得少于72学时。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四种情况可申请顺延

文件列举了四类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另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惩戒办法给予警告、通报、年检不予通过,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