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评估检查中,税务人员经常使用“否认列支”或“否认扣除”概念,并且不加以区别混而用之。其结果常使税法规定不能得到正确理解,造成财税人员的矛盾。例如:税务检查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所得税评估时,发现工资费用超过了计税工资标准5万元,核销三年以上期限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损失10万元,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按规定应履行审批手续),税务人员告知企业该两项支出在税前“否认列支”。财会人员随即提供了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但税务人员说:“财政部门批准也不好使,必须按税务规定执行”。对此企业提出如下质疑:其一,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不应否认列支;其二,财政部门的规定与税务部门规定有“矛盾”,政府各部门能否协调一致。
显然,上述案例中税务人员进行纳税调整的结果应该是正确的,对政策的解释却有两点不当之处,其一,将“否认税前扣除”错用为“否认列支”;其二,按税务规定执行并不是否定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简单地告知企业财政部门批复不好使是错误的。这样有失偏差的解释,势必使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误解,因此正确区分“列支”与“扣除”的内涵是十分必要的。
1、“否认列支”与“否认扣除”是两种不同法规范畴术语。“否认列支”是财政法规中有关会计核算的规范用语,“否认扣除”是税务法规中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面的规范用语。换言之,财政部门作为财会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规定企业有关费用损失是否允许列支;而税务部门是税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税收法规只规定有关费用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而不直接规范会计核算的列支问题。
2、从“列支”与“扣除”的直接作用对象上看,“否认列支”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财务处理及其相应调整,而“否认扣除”只涉及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直接规定是否进行帐务处理以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因此,税务人员无权认定会计事项是否允许列支。
3、从下列理论计算公式也不难看出“列支”与“扣除”是不能等同的。
(1)企业会计利润=收入总额-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及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会计”与“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不同,其直接原因是“列支”的内容与“扣除”的内容在计算的口径及计算时间方面不同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在财税实务中,绝不能将“否认列支”与“否认扣除”混为一谈。据此,对上述案例应做如下税收政策理解:
第一,关于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属于税前否认扣除的项目,至于不超过财政部门核批的工资总额,属于不违反财会制度,其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不需进行帐务调整处理。但今后企业在检查之前应按税法据实申报,将该类事项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关于核销坏帐损失问题,财政部门的批复只能作为坏帐核销帐务处理的依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必须履行税务部门的核批手续,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税收法规与财会法规在计算口径上的不一致,并不是法规间的矛盾,而是因为它们本身的法律范畴不同、作用的对象及实现的目的不同所造成,因此也不能要求它们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