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公司前年为一家长期合作的服装企业购买原材料提供50万元的贷款担保,去年底服装企业受市场波动和经营不善影响宣布倒闭,财产清算后还欠银行本息共16万元,按规定由该纺织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连续责任。该公司支付的这笔16万元贷款担保损失能否在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呢。
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键要看这笔担保损失是否与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密切相关。据了解,《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60万元贷款担保必须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而出现因服装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过清查和追索后服装企业仍无偿还能力,对这笔无法追回的本息16万元,比照坏帐损失进行确认,可在税前扣除。要是纺织公司提供的这笔60万元贷款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这笔无法追回的本息16万元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内人士认为,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的60万元贷款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着密切相关,这笔无法追回的本息16万元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日前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对“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作了进一步补充,它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服装企业作为纺织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纺织公司为其购买原材料提供60万元的贷款担保,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纺织公司与服装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的60万元贷款担保,可确认为与纺织公司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也就是说,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60万元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16万元,在服装企业为纺织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60万元之内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不过,业内人士提醒注意,纺织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60万元的贷款担保,如果不是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用于与纺织公司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项目,则不能申报税前扣除。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都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漳浦县国税局 陈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