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税局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区启用新疆医疗服务行业通用发票,原发票停止使用。新疆医疗服务行业通用发票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境内从事营利性及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诊疗、门诊、住院等各项服务费用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