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开始 六项资料须准备 2008-02-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2/2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7年度检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次年检时间定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检对象为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年检内容

  2007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