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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截止日适用新法 2008-02-15

·作者:杜旭冬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08/2/15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对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做出了详细规定。

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由于新老企业所得税法对申报期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对“适用政策和程序”、“核实税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和后续工作做出了规范。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