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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业专用发票》启用 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 2007-12-13

·作者:于丽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7/12/1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文件规定,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 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