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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可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007-11-16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7/11/16  

  新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由大连地税日前印发执行,本制度自20071030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且理由充分;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发票使用量较大。

  申请印制此类发票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

  (2)填写完整的《 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3)拟印制发票票样。

  税务机关主要对印制申请进行五方面审核

  《办法》明确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印制自用发票申请进行初审。税务机关将主要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拟印制的发票使用范围和用途是否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相符;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票的印制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用量。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初审,在《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