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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扣代缴等手续费收入 须并入总额计缴所得税 2007-11-07

·作者:于丽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7/11/7  

日前,北京地税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7]3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