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点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文件明确是"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扣除,也就是说,无论是该国规定购买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均不能从收入中扣除计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由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负担的按我国规定在境内购买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可以从收入中扣除计税。
所以,市地税部门提醒,外籍人员负担的境外强制社会保险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由于税收政策对个人负担的境内、外强制性社会保险计税的规定不同,企业和个人都应分清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