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表示,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为例,如果是在进口时已办理原产地证书但漏向海关提交的,由于其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已实际进口,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不受限制,可向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海关将对多征税款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