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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货物补原产地证可退税款 2007-11-0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时间:2007/11/2  

      记者昨日从国家海关总署获悉,部分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后补原产地证书可退还多征税款。

海关总署表示,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为例,如果是在进口时已办理原产地证书但漏向海关提交的,由于其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已实际进口,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不受限制,可向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海关将对多征税款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