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针对该问题,此前国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考虑到北京市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投入使用的,实施税控功能改造成本较高,且机器使用期限已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北京市纳税人使用的使用期限满5年的在用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可采取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