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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起更换国标税控机 非国标机满5年要更换 2007-9-29

·作者:程彩清  ·来源北京市地税局   ·发表时间:2007/9/29  

    为进一步完善首都公平的税收环境,全面普及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使用非国标税控装置纳税人,采取使用期满自然淘汰的方式,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并使用国标税控发票。
  据北京市地税局票证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以购买之日算起,凡已满五年的,均应按规定重新购置国标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使用授权,同时也不再提供非国标税控发票。对于需要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其已经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购置国标机具、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手续。
  为保证纳税人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平稳有序进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采取按区域分步骤的方式分两批更换,具体时间和地区为:自10月1日起,首先在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以及燕山、西站、开发区分局开始更换;自2007年11月1日起,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开始更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