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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税收政策调控效果初探 2007-08-17

·作者:欧阳韵清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表时间:2007/8/17  

        随着国家对二手房交易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二手房税收调整政策频频出台,这些政策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出现了哪些新问题?作为执行者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深度探讨。笔者结合所在城市实际工作,分析总结了一些焦点、难点问题,旨在为二手房交易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研讨依据,并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转让收入难以核定的计税价格

  2006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住房转让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从江西省赣州市情况看,市政府在2005年8月出台了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政策,即对中心城区存量房屋区域进行了等级划分,相关部门参考各等级基准价核定最低交易价格。随后,赣州市地税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又联合下发通知,指出对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采取三种方法进行核定:一是参照同类地区、同类地段、同类结构和同等楼层价格进行核定;二是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评估;三是参照各级政府确定的最低交易价格核定。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按“政府基准价”核定的最低交易价格往往低于房屋原价,使许多纳税人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原价甚至更低的价格虚报交易价。对于近几年建筑的新房,如按“政府基准价”核定,转让收益为零,而建筑年代久远的房屋交易因原价低,转让收益畸高,税负出现倒挂,显失税负公平。如把“宝”押在中介对交易价进行评估上,且不说增加纳税人负担,鱼目混珠的评估机构,同样不能评估出合法公正的交易价格。

  个税税率难调众口的自助餐

  个税是个早已存在、但至今才被推至台前的二手房交易税种,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二手房交易应强制征收个税的通知。而通知却似乎留有三处“活口儿”:一是纳税人不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幅度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由此出现“20%据实征收”和“1%-3%核定征收”两个征收标准,造成地税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卖房人会在两个标准之间权衡,取其轻。典型的表现是税法“自助餐”,导致弹性税收。三是通知规定了据实征收扣除成本的装修费用扣除限额,容易导致虚报装修费用,高报成本,减少税基。

  个税优惠难以执行的好政策

  财税字[1999]278号通知中出台了两个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还在2006年8月1日的通知中强调,要不折不扣地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到底是应该先买房还是先卖房?如果要享受个税保证金返还的优惠,只能先卖后买。而现有住房出售后,再购买新房到装修完工搬进新房,至少要半年以上,那么,这段时间卖房者该往何处安居?二是售房者出售已经居住五年以上的住房,要想免缴个人所得税,条件是“惟一的自有住房”。然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操作性,因为存在异地购房、以亲属名义多处购房等因素,税务机关难以调查核实,房产管理部门也难当此任。有些税务机关采取让售房者书立保证书的形式确定“惟一住房”,也无异于纸上谈兵。

  上述政策的难以操作,导致部分地方对二手房转让的个税征收时征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