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
财政部:外国银行在华分行改制税收优惠政策有新规 2007-08-15
·作者:熊焱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时间:2007/8/15
记者14日上午获悉,财政部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有关税收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