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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等条例一边派股息 2007-7-2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7/30  

  “争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我们要把企业取得的该分配的利润(股息)全部分配出去。”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息征免税的规定发生变化,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近来明显加快了股息分配的步伐。
  “据估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10月份左右发布,企业应及早根据税法变化,对企业的税收战略进行调整、筹划,以规避税收损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合伙人朱桉前不久也这样提醒身处开发区的企业。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士透露,经过几个月的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企业所得税法》中一些规定不是很明确的内容已经逐步明朗化。比如,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将不再免征所得税,很可能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再比如,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没有提到,目前这些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取消。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合伙人张宝云介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今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将不再免征所得税,很可能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张宝云说,虽然目前对股息是否给予优惠还有很大的争论,但按照国际惯例,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是要纳税的。因此,很多企业采取了稳妥的做法,争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向境外支付,以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所得税税负。
  但朱桉认为,在短期内将股息、红利汇出,仅解决了目前的问题。要想长期解决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外国投资者在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对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有优惠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比如香港、爱尔兰等,再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中间控股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将来对股息、红利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由于这些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仅为5%,投资者可以大大减轻股息预提所得税税负。
  除此以外,一些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了解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发生变化后,正集中力量努力向新的认定标准靠近。
  据了解,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如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开发区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在新的认定标准中,可能主要考虑4个条件:企业产品是否具有高新技术含量,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额比例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比例,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比例的专业人员等。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一家新成立企业的财务主管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集中力量对企业生产的产品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向社会广泛招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充实研发队伍。这位财务主管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把握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