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基于不久前上调股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经验,市场在利息税调整正式消息发布之前,已经对此有所反应。虽然此前也有专家指出,国家调整利息税并不简单,需要一定的程序,但市场仍然显得将信将疑。在这种环境下,以人大修法的方式处理利息税问题,无疑在打消社会顾虑、让公众对未来有更明确的预期,以及维持国家信誉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说它树立了一个依法行政的典范也并不为过。
利息税政策调整的整个过程,让人们又一次注意到了法定程序的重要,在彰显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启发人们进一步思考税收法律与经济调节的关系。
1999年,国务院经人大授权,决定从当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决定的初衷,是在当时内需不振,连续7次降息、储蓄存款余额依然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希望借助开征利息税,把一部分储蓄存款从银行里“赶出来”,从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事实证明,这个想法过于简单了。在我国注重储蓄的社会文化传统浓厚,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普通居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住房、教育、医疗压力沉重的现实条件下,仅靠征收利息税,不可能达成预期的效果。
1999年开征利息税时,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接近6万亿元;2003年,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0万亿元;到了2007年3月底,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17万亿元。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份中国CPI同比上涨3.4%,上涨幅度已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居民存款已经实际上进入负利率时代。
一方面,原来开征利息税设想的目的无法达到;另一方面,居民的存款需要保值,老百姓的利益需要维护,对利息税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调整,则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虽然有专家论证了由国务院直接停征或减征利息税的可能,但这种试图绕开应有法律程序的做法显然并不合适。毕竟由行政机关有意识地规避法律并作出事实上的改变,与法治的精神不符。更何况,税法的特性之一是基本稳定,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靠频繁变更税收政策调控经济发展,不但未必有效,而且肯定会伤害税制的稳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生活。而政策稳定的重要保证之一,恰恰是相关法律程序的规范合法。从这个角度看,利息税的调整,按法定的程序操作和实际的调整至少一样重要。
不可否认,由于处在社会经济剧烈变动的时期,我们过去习惯于采取很多直接、方便的手段去干预市场和经济,这种方式也曾经发挥过很多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观念的加强,用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在慎重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再出台政策或修订政策,才应该是现在的常规做法,才是保障各方面利益的重要前提。
在对利息税停征、减征的讨论中,人大最后采取了修法的方式进行授权,这在形式上更为稳妥,也有利于立法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