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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11-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海淀税务  ·发表时间:2018/11/8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年限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第一条规定:“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