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首例!外汇局首次通报处罚个人海外壳公司SPV违规 2018-10-23

·作者:佚名  ·来源:财新网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发表时间:2018/10/2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境内居民海外SPV(特殊目的企业)的外汇违规案例。此例一开,意味着今后境内个人/机构想利用境外壳公司返程投回境内,再把境内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的方式(即借助“假外资”资本外逃),不再可行。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强调,在加强处罚的同时,会保障好真实合规的正常交易。

外汇局于1022日通报的20起外汇违规案例中,涉及包括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渤海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共7家银行,金石包装(嘉兴)等6家企业和7名个人。

在通报的6起企业案例中,首次提及返程投资企业,即在境内投资的海外SPV的外汇违规行为。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和傅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因为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分别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和318.32万美元,构成逃汇行为,分别被罚95万元和104.7万元。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返程投资回国内的,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的,此次被罚,都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即都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未做返程投资外汇备案,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时,外管往上一追查,是个“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

2014714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明确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后,在回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

Ø  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Ø  所称“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Ø  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注意:拿境外绿卡、国籍也不行,习惯性居住在国内的都属37号文下的境内居民)

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如发生资金流出,则构成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

王春英强调,外汇局在加强对实质性违规的惩处力度的同时,也会保障好真实合规的正常交易。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只是程序上违规的行为是有一定容忍度的,但对恶意或虚假欺骗类交易,会坚决予以打击,“外汇局会处理好防风险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关系。”

较典型的恶意或虚假欺骗交易有虚假转口贸易和虚假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因为货物不经过境内,常出现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形,是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资金非法流出等违规行为常用的渠道。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转口贸易因为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真实性审核上要求更严,银行更需要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加强单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