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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修订税收杠杆鼓励公益捐赠 2017-5-2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表时间:2017/5/2  

20172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订。原法律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订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修订内容在201691日后的捐赠项目中开始实施。

 

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将为公益性捐赠企业减轻多大程度税收负担?

 

假设某企业2016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额为400万元,按照修订前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为120万元(1000万×12%),剩余的280万元不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税法修订后,若该企业以后三年利润总额仍是1000万元,则2016年不可以税前扣除的280万元允许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结转扣除,按照法定税率25%换算,将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70万元。

 

北京市地税局坚持全面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法定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在地税官网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内容和征管要求,并通过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惠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据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人介绍,经统计,2015年我市地税系统所辖企业内共有1193户企业申报公益性税前捐赠扣除,共发生公益性捐赠额33373.53万元,按照修订前税法规定,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5362.1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剩余的28011.36万元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修订后,若2016年全市企业公益性捐赠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仍达到28011.36万元,则允许在2016年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按照法定税率25%换算,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约7000万元。

 

用税收政策杠杆来激励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此次企业所得法修订的工作初衷。税法修订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对此,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的调整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激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细化具体实施内容。北京市地税局将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宣传准备,及时调整完善纳税申报系统,将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