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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2017-4-26

·作者:蔡秋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7/4/26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作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并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下发给各地税务部门,请各地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详细解读了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中包括: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他开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