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之际,《立法法》之修订掀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最新出炉的三审稿将上述条款简化为只能由法律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是整整15年,如今迎来修订,各方期待可想而知。有关税收立法,《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如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根据该款规定,可以认定,就税收立法而言,三审稿做了维持现状的表述,相较于二审稿,退步是确定无疑的,因此,离“税收法定”不是更近了,而是更远了。
“税收法定”出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有三个原则:第一是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这些“要素要法定”;第二是“要素要确定”;第三“征税程序要合法”。
三审稿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的模糊表述,丝毫看不到“税收法定”,更看不到其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相反,税率调节等重要权力依然掌握在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而全国人大的权力仅仅限定在开征、停征以及“笼统”的税收征收管理之上。这就意味着税收——这一事关毁灭的权力,行政部门依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说,行政部门依然享有专制征税权,这种改动将对公民财产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有一种论调认为,如果立法法最终修正案沿用二审稿关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其直接后果就是,理论层面看上去比较美,于实际操作层面则毫无益处。换言之,在全国人大实质地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做这种伤筋动骨的改革,注定会失败。这种论调貌似有一定道理,实则是牵强且经不起推敲。
目前,全国人大的确无法承担起税收法定的责任。人大虚弱,机构建制不全,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业性,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某种程度上国务院的橡皮图章,这些都是尴尬且不争的事实。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人大未有实质改革、未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急于落实税收法定,极缺乏可操作性,即便表面上落实了该原则,其本质依然离税收法定很远,是为口惠而实不至。
然而,人大虚弱,决不是推迟乃至否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理由。面对2020年就要落实税收法定,满打满算仅有五年时间,如果不从现在做起,希冀时间到了一蹴而就,是绝无可能的。税收法定,绝不是上述论调所言的能不能做、是否现实的问题,而是想不想做的事。关于人大相关机构的配备,落实税收、财政方面的专业力量,这些都是技术层面的事情,以现有体制的行事能力,不是难事。完全可以把原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专业人员挪到全国人大,从时间上看,大约一年就足矣。
立法法三审稿删除二审稿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凸显了“税收法定”这一理念的落实之艰,更凸显了当下行政专制主义的依赖困境。与强代议机构、弱政府的西方宪政国家相比,中国的情况截然相反。从历史上看,中国就是依靠强大的、大一统的专制政府汲取巨额税收。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征税和行政专制主义最终是不可调和的。只有相对独立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代议制机构才被证明是更有能力、更有效率地汲取税收。
税收问题,从来就是政治权力和人民自由的交集之点。税收对现代国家起着支撑性的作用,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并且在逻辑关系上反映着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对国家征税权加以控制,税收就会异化为侵害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的工具;如果宪法不对人民权力提供保障,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税收就可能是“恶税”。
基于此,公共财政制度的建构及其改革,是整个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更凸显其价值。在具体的收税领域,涉及税收立制思想的更新(朝着税收法定的方向)、治税权的约束、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赖于走出传统的行政专制主义、走向真正的代议制政府。基于此,在推动落实税收法定的同时,呼吁人大改革,更是题中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