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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风险成本的税务保障 2014-8-8

·作者:汪蔚青  ·来源一财网  ·发表时间:2014/8/8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按照准则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这些减值准备时,有着严格的要求和各自不同的计提标准和比例的规定,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除了金融机构计提的相关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等提取与贷款损失有关的准备金和其他金融服务企业计提的赔偿性质的准备金等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计提的这八项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虽然融资担保企业不属于直接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企业,但目前中小企业普遍生产和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有价值的担保抵押物,因而比较难以从银行借到资金成本相对比较低廉的贷款。这时候,融资担保公司这类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金融服务中介就很有价值了,担保公司在收取了一定的担保服务费后,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进而帮助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到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属于金融中介服务商,可以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我国税法对于担保公司的金融服务风险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优惠政策锁定在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时的金融风险。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在2011年到期后,国家又出台了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来继续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该文件规定,自201111日至201512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假设,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13年担保责任余额为20亿元,按照1%比例计提2000万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需将2012年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1800万元(假设未发生赔偿损失)转为当年度收入。因此,2013年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为200万元。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还可以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2亿元的50%的比例计提1亿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同时需将2012年已计提的8000万(假设未发生损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作当年的收入,其实2013年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2000万元。当然这都基于2012年未发生赔偿,若发生了赔偿,则当年度的赔偿款可以从已计提的准备金中扣除。

 

文件中多次提到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指,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担保企业: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相关的金融服务,政府可谓煞费苦心。即便如此,在小贷公司、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现今,与之业务关联紧密的担保公司的生存环境越发恶劣,“失联”已不是偶发现象。作为税务专业人士,笔者曾经认真思考过是否可以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台更多鼓励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虽然财税政策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调节行业结构的功能,然而,控制行业系统风险、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救是无法依靠税收政策来实现,税收政策杠杆也并非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