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财政部税总落实优先股政策:出让方交易印花税率为1‰ 2014-6-3

·作者:佚名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表时间:2014/6/3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6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