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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次回应“税收法定”:将推进房产税立法 2014-3-5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表时间:2014/3/5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

 

傅莹指出,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利。”傅莹指出,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傅莹说,这种授权立法的做法在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时强调,进入新时期,人大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傅莹表示,人大将从两方面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要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尽快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她透露,对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中,并将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虽然税收由人大立法过程会比较慢,以房产税为例,依据国务院条例推进可能进度会很快,但立法始终是不能绕过的程序。改革没有捷径可走。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

 

15税种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存在人为干预空间

 

“领导一开口税率上涨两个百分点”

 

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他15个税种尚游离在人大的立法之外。

 

无法律硬性约束税收成“价格战”有力武器

 

中部地区一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说,目前市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有13个税种,人为干预空间确实存在,“比如某项税率3%,有领导一开口结果就征收了5%。”

 

这还不算,因为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税收还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开打的“价格战”的有力武器。“我们给税收优惠,周边的县就开出更大的价码,我们只能硬着头皮跟进,每年要拿三四亿元的税收补贴企业,苦不堪言。”东部一位民营经济发达省份的县财政局长这样说。

 

“新出台税收就应坚持必须立法”

 

傅莹没有给出税收法定进程的明确“时间表”,但她给出了大致的“路线图”:一是要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二是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在他看来,新出台税收就应坚持必须立法,而存量的旧的税种,可以通过追认、提升、整合等方式实现逐步化解。

 

全面开征房产税还差什么?

 

“房产税的增收对房地产市场有很大的影响,我觉得一切还是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来完善房产税,而这个前提就是税收法定。”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

 

“完善房地产税应下调过高住房用地税负”

 

根据新一轮全面改革的部署,未来房产税改革绝非止于扩大个人住房试点的简单层面。在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看来,税收法定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不同于以往“房产税”的提法,其中包含了未来更复杂全面的改革思路。

 

“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贾康说,未来完善房地产税,除了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并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这一观点也印证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对外披露的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即改革总体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需要先建立配套系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其次是制定并颁布资产评估法,建立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体系;还应有科学完善的救济制度。”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如是说。

 

18项税种名单: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经过六次修订,现行税法于2011630日通过,自201191日起施行。

 

●车船税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现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1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施行;上世纪90年代实行相关税法和条例废止。

 

十五税种依暂行条例征收

 

●增值税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200811月修订。

 

●房产税

 

1986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20111月修订。

 

●土地增值税

 

1994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

 

●耕地占用税

 

200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暂行条例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12月修订。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1月修订。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12月发布,200811月修订。

 

●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11日起施行;1952年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印花税

 

19888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当年101日,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

 

200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12年施行修改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烟叶税

 

2006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公布施行。

 

●消费税

 

1993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月修订。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12月发布;2011年修订。

 

●契税

 

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关税

 

2004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部分条例。